新華社北京201812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曆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 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製約職能,形成審理報告並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麵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司局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中央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五條 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六條 給予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審查和審理,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征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審查和審理後,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七條 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處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中央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給予向中央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中央組織部。

第八條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地方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中央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製,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條 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規定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紀檢監察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1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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